校党字〔2011〕35号 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2-13
武汉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促进学校发展,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成立武汉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组。党委副书记夏江敬同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邱观建同志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组成。该工作组日常工作由组织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清理和申报审核工作。
二、我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兼职的,需由个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报批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三、我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由个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报批表》,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四、我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需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报批办法及程序进行报批,报学校党委批准和学校纪委备案。
五、我校校级、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报批对象为:在全国性社会团体任理事及以上职务的;在省级社会团体任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的;在武汉市(或同等级别)社会团体任副会长、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的。
六、我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报批对象为:在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等单位兼任职务的。
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报批办法及程序:个人申请(填写报批表),单位审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和学校纪委备案。
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兼任职务的报组织部审核;
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分类报职能部门登记:学术、科研类社会团体报科学技术发展院登记;教学类社会团体报教务处登记;其他社会团体报人事处登记。
九、我校校级、处级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武汉理工大学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清理登记表
2.武汉理工大学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清理登记表
3.武汉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清理统计表
4.武汉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报批表
附件1 武汉理工大学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清理登记表
姓 名: 职 务: 填表时间:
兼职单位 |
兼职单位性质 |
兼任职务 |
业务归口单位 |
报 酬(年收入) |
备注 |
注: 1.非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参照党员领导干部填写。
2.兼职单位性质:填写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
3.如需继续兼职的,填写报批表;如不需继续兼职的,在备注栏填写计划辞职时间。
附件2 武汉理工大学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清理登记表
单 位: 姓 名: 职 务: 填表时间:
兼职单位 |
兼职单位性质 |
兼任职务 |
业务归口单位 |
报 酬(年收入) |
备注 |
注:1.非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参照党员领导干部填写。
2.兼职单位性质:填写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
3.如不需继续兼职的,在备注栏填写计划辞职时间;如需继续兼职的,填写报批表。
附件3 武汉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清理统计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姓名 |
职务 |
兼职单位 |
单位性质 |
兼任职务 |
兼职取酬情况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兼职单位性质:填写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
2.兼职取酬情况:填是否取酬;
3.如不需继续兼职的,在备注栏填写计划辞职时间;如需继续兼职的,填写报批表。
附件4
武汉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报批表
单位:
姓名 |
职务 |
||||
兼职单位 |
兼职单位性质 |
||||
兼任职务 |
业务归口单位 |
||||
兼 职 理 由 |
年 月 日 | ||||
所在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
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学校 审批 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1.兼职单位性质:填写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
2.经济实体兼职送组织部审核,报学校批准;
3.社会团体兼职分类送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学术、科研类社会送科发院审核;教学类社会送教务处审核;其他社会团体送人事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