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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11-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手册》我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坚持对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第三条  学院应组织学生学习《大学生安全实用知识》,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性、制度化,不断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  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等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节假日前,多形式、有重点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安全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学院要建立学生治保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在安全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

(一)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危害学校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二)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四)学生应遵守《武汉理工大学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自觉遵守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游泳池)、礼堂、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五)学生在校内组织集会等大型集体活动,须按《武汉理工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申报、审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安全。

第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生活园区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寓)的正常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一)学生应积极参与学生宿舍(公寓)的安全值班,认真履行值班职责,维护学生宿舍(公寓)的安全。

(二)学生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本人离校期间,要将贵重物品带走或委托他人保管,防止被盗。

(三)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等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焚烧废弃物;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四)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带入学生宿舍(公寓)内,预防意外安全事故。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武汉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一)学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打球、滑冰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不得拆迁、毁损交通标志。

(二)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须遵守交通规则,按交通标志缓速行驶;使用非机动车辆要依规行驶;所有车辆都要在指定地点停放。

(三)学生在校外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第十条  学生要遵守《武汉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成年学生应积极履行参与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协助扑灭初起火灾等义务。

学生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习消防知识,提高扑灭初始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技能。

第十一条  学生要增强实验、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实验室、实习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实验、实践活动应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确保安全。

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应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学生要加强在校外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学生利用节假日外出旅游须自觉向家长报告,并负责自身安全;不得到江、湖等自然水域游泳,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  学生发现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配合相关机关对案件或事故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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