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与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与团队建设,依据《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校科字[20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来源于科学技术发展院下拨的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和重点科研团队,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学院科研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鼓励前沿探索、学科交叉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前期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形成有利于自主科研创新的管理体制和文化,提升学院整体科研创新实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兼任,成员由学院班子成员与相关系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统筹组织管理,办公室设在科研办。
第五条 科研办应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实施细则应明确提出:资助范围、项目设置及资助额度、起止时间、申请人及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审批下达程序、结题等过程管理要求。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为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组织实施提供学术指导、监督与支持。学院成立由知名教授和学术骨干组成的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指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项目设置
第七条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主要面向本院青年教师。申请者应为本院正式在职、在岗教师,具有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积累与必备的基本科研条件,无不端学术行为记录,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申报国家级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科研团队负责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学院自主创新研究基金设置以下三类研究项目,分别为:基础研究与自由探索、国家社科基金配套、申报国家级重大项目及重点科研团队培育。
第九条 基础研究与自由探索研究项目旨在通过自由选题,夯实学科基础,激励自主创新。该计划类型设置为一般项目(资助额度2-3万元/项)与重点项目(资助额度7-10万元/项)。
第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配套项目面向学院上一年度获批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者,其中子课题项目按经费到账情况按比例配套。该计划类型设置为重点项目(资助额度2.5-10万元/项)。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重大项目及重点科研团队培育类项目支持为争取国家重大研究任务而开展的前期基础性研究工作,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开创性工作,支持培育省部级以上科研团队或优秀人才的孵化性工作。该计划项目资助额度1.5-3万元/项,每年该计划总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原则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和预算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个申请者不得同时申请或承担2个(含)以上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申请者须认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申请表》,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报送学院科研办。
第十四条 学院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指导小组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下达。
第十五条 学院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管理部门将建立项目库,并按要求将项目资助情况报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自主创新研究基金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计划,由学院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院下拨经费,结合学校及学院制度、项目执行绩效评估等提出经费安排方案,按程序审议报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严格的课题负责制管理。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填写、在线申报等,经学院审核后集中存档(纸质与电子版)。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计划书时,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执行期限、经费预算等计划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指导小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过程评估和结题评估。评审专家应按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计划执行、成果等作出客观评价,重点考核发表CSSCI期刊情况,获批国家级项目、教育部项目和省社科基金项目情况,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三等奖以上奖项情况,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团队或人才项目情况。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新申请学院自主创新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时,需要注明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及项目编号字样,英文统一标注为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国家社科规划办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科研办负责项目全过程日常管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严格的课题经费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负责。其中劳务费预算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5%以内。项目预算编制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课题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学校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按照《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项目及经费执行存在问题的项目,将停止资助并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下达的项目经费应在当年执行完毕。预算执行进度不符合财务管理部门要求的项目,学院将核减项目负责人下年度预算、不再安排后续拨款,限制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