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校党字〔2023〕21号)、《武汉理工大学师德考评办法》(校党字〔2025〕14号)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思政课教师是承担着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的中坚力量。思政课教师应大力弘扬和模范践行教育家精神,做学习和践行马克思主义的典范,做为学为人的表率。
第三条 师德考评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学院教职工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师德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师德考评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院思政课教师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对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六条 学院各教工党支部负责本支部教职工师德考评工作。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考评,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考评。
第七条 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院教职工师德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师德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日常考评由各教工党支部对教职工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在政治把关、师德函询等工作中如实进行评价。年度师德考评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未参加年度师德考评者不能进入年度考核环节。年度师德考评采取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考评内容及结果等次
第九条 师德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学术规范、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生活作风等6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爱国守法,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二)教育教学方面: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三)学术规范方面: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
(四)管理育人方面:做到科学管理,爱岗敬业,勤勉奉献,依法依规,廉洁高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将管理育人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
(五)服务育人方面:坚持以生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吃苦耐劳,提供靶向服务,增强供给能力;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在关心、帮助、服务学生的过程中实现教育、引导学生的育人目标。
(六)生活作风方面: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在教职工年度师德考评中思想政治、生活作风等2个方面为必须包含的考评内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年度师德考核内容还应包含教育教学、学术规范等,从事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年度师德考评内容还应包含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
第十条 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服务育人职责,遵守学术规范,生活作风正派,无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行为规范和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合格: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学术规范、管理服务、工作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师德考评按照个人自评、教工党支部审查、学院评议、学校审定等程序开展。
(一)个人自评。教职工本人对照师德考评内容,逐项进行自我评定,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师德考评表》。
(二)党支部审查。学院各教工党支部对教职工提交的《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师德考评表》进行审查。
(三)学院评议。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组通过测评等方式对教职工师德进行综合评议,并研究作出考评等次结论。其中处级干部年度师德考评等次结论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研究作出,辅导员年度师德考评等次结论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研究作出。师德建设工作组向考评不合格者反馈考评结果,听取教职工本人意见。
(四)结果公示。学院按照管理权限将年度师德考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学院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结论。
(五)汇总审核。各教工党支部将年度师德考评结果汇总报送学院思政课教师管理办公室,对于考评不合格、不予考评的教职工,学院须在系统中编辑、生成打印《师德考评综合报告》并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六)学校审定。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定教职工年度师德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教职工对年度师德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师德考评作为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表现特别优秀的教职工,可由学院推荐优先参与学校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及其他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五条 年度师德考评不予考评者,年度考核不予考评或不确定档次,年度师德考评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根据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影响年度师德考评。
执行期限24个月的,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或作出处分决定时所处的考核年度师德考评不合格,第二年可正常参加师德考评。
执行期限超过24个月的,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或作出处分决定时所处的考核年度师德考评不合格,第二年不予考评,第三年可正常参加师德考评。
第十七条 对年度师德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予考评的教职工,由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组负责人与其谈话,帮助制定改进措施,填写谈话记录并做好存档。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各教工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师德考评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职工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发挥师德考评对教职工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
第十九条 在师德考评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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