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学院机关作风建设,强化工作责任, 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工作落实,根据学校《武汉理工大学机关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校党组字〔2024〕18 号)和有关要求,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提升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服务水平,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主动性,使学习制度更加健全,“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更加浓厚,理论政策更显水平、思想更加解放、视野更加开阔,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第三条 提升机关工作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 意识,进一步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使工作人员与师生员工的关系更加融洽,师生员工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四条 夯实主动抓落实、促发展的重要意识,切实提高落实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主动性,推动各项工作措施更加行之有效,工作分工更加系统科学,工作责任更加清晰明确,工作程序更加简化得当,使各项工作取得更多的正面反响。
第三章 具体措施
第五条 遵守学习调研制度。认真参加学校和所在单位 开展的各类学习教育培训,全面系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出机关、深入师生了解情况,将调查研究同学院中心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更好为科学决策服务,为学院高质量发展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六条 遵守事项办理规范。实行首问责任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事情应做好有关联系接转工作,杜绝事项无人问津。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申办事项,应立即办理;对于需研究决定或会同相关单位办理的申办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因特殊原因延迟,应告知延迟原因并明确办理时限。接受办事和咨询时,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以及所需材料。出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办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补充要求;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第七条 遵守同岗替代制度。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短时间离岗的,须事先向分管领导上报,取得同意后可指定他人代办业务。请假时间超过1天的,须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报告待办事项,做好交接工作,由分管领导指定他人代行职责。
第八条 遵守出勤请假规范制度。按时上下班,如实考勤签到,不得迟到早退、擅自脱岗、串岗;高效办公,专注工作,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因事、因病不能出勤,需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回到工作岗位后应及时进行销假,不得擅自超假,如因故需要延长请假时限,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
第九条 遵守内务管理制度。注意仪容仪表,着装端庄大方,干净整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不在办公场所吸烟,不在工作日中午、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坚持亮牌上岗,办公室门口悬挂动态指示牌,准确标示“办公、开会、外勤、稍等、出差”等去向动态;桌面醒目位置摆放服务标牌,准确展示基本信息,主动亮明身份。
第十条 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妥善保管 公共财物,不在办公区域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下班后及时关好门窗,关闭电脑、电灯、空调等设备;增强保密和网络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各类文件材料,不私自传播、泄露涉密信息和单位未公开的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遵守廉洁自律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办公室无人期间及时关闭设备电源,纸质材料一般使用双面打印,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不公话私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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