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升学院教职工政治素质、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工作本领,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规定(修订)》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治理论学习是学院教职工学习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改革发展举措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抓手,也是着力打造“四有”好教师队伍、加快推进学院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要围绕学校和学院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政治理论学习。
第二章 学习任务与内容
第五条 学习任务如下:
(一)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坚定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肩负起立德树人职责使命;
(三)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了解掌握高等教育和学校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精神及学校和学院工作部署上来,凝心聚力推动学校和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学习内容如下: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制度、文件及会议精神等;
(三)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四)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及理论热点;
(五)高等教育及相关领域理论和知识;
(六)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政策及保密知识;
(七)师德师风建设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
(九)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十)学校办学思想体系、规章制度及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
(十一)上级关于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思政课建设、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
(十二)其它需要学习的内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统筹,以学习小组为单位组织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党委根据学校制定的年度学习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学院学习计划。教工党支部书记根据学院学习计划,具体制订和执行本系(中心)学习活动安排。
第九条 学院党委将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党委会、党政联系会议事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治把关,加强对各教工党支部学习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推进学习计划实施,提升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学习要求
第十条 学院每周组织1次教职工集体学习,每月组织1次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学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四下午,各系(中心)党支部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坚持线下学习与线上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专题宣讲与学习讨论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把政治理论学习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有机结合;采取集中研学、辅导讲座、专题报告、观看视频、交流研讨、调研考察、“微课堂”等多种学习形式和载体,切实提升政治理论学习实效
第十二条 要聚焦学习计划安排和学习主题,规范学习内容和学习过程、严肃学习纪律;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制度,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以一定方式及时补课。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档案制度,要有学习计划,严格学习考勤;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详细记录学习内容、时间、地点、出勤和讨论交流等情况备查。
第十四条 各教工党支部及时将每次组织学习的情况形成新闻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报送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党委办公室积极利用所属阵地对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动态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五章 督导考核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适时开展对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的检查督导,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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