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按照中央纪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及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形式。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重要事项、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等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问题;
3.宣传思想工作、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4.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5.学院大额度资金(2万元及以上)的使用;
6.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院内分配制度改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与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等;
8.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等;
9.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等;
13.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
16.学院各类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人才计划申报的推荐;
17.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3.学院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4.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
2.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院务公开的相关文件精神公开征询意见,并及时反馈情况。
四、议事规则
1.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工作制度》启动会议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必须按照“集体决策、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抓落实。
五、监督检查
1.学院行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要按照督办条例的规定,对党政联席会的决议或决定进行督办检查,并做好督办登记。
2.院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3.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发现决策失误后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3.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1.本细则由学院行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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