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修订)

时间:2023-11-07  


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规范本科生导师工作,使本科生在校期间快乐学习、健康成长,顺利走向社会,成为“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专业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由学院在职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工作认真,治学严谨,有强烈的责任心;熟悉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以及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了解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的态势。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实行动态与静态、随机与双选相结合的方式选拨。从大学生入学第1周开始,由各专业负责人随机安排,一个教师一般不超过8人;第二学期第1周进行双向选择,一个教师一般不超过6人;第三学期第一周再次双向选择,一个教师一般不超过6人;从第三学期确定本科生导师后,保持指导学生稳定,直至学生毕业,实行学生全员全程指导。

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主要负责指导学生选课,确保修满学分;引导学生对专业的认同,增强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消除学生转专业的想法;指导学生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创新项目、撰写学术论文,提高学生读、说、写等基本能力;帮助学生制定大学生活规划和人生发展规划,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指导学生毕业就业等。

第五条  本科生导师应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学期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主动进行“一对一”指导。以问题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构建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确保学生顺利成长、成才。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每学期至少与学生进行3次面对面的交流,并做好记录,作为教师工作量和年度目标及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评价由本科生、导师、各系负责人进行。年度末,由教务办和学工办对学生进行导师满意度测评(70%),导师自评(15%),系负5责人统评(15%)相结合。90分以上为优秀,记5分;80分至89分为良好,记3分;60分至79分为合格,记1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计0分。最后评分核准后,由各系负责人和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在院群里公示并纳入年度考核及绩效考核。

第八条  本科生导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导师资格;本科生导师中获评优秀者,本科生导师中获评优秀者,在学生专业认同和专业学习上取得成效的,根据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指导的学生中在各类竞赛中如获奖励,按相关等次分别给予校级5分、省级10分、国家级15分的奖励;指导学生(含研究生)发表论文(与学生署名或文中有学生专门提出的感谢指导的名字),按职称评定和重要说明里所指,给予C刊5分、B刊10分、A刊15分的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经过院教学委员会、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学办主任、各系负责人落实执行。本条例与学校相关文件冲突,以学校文件为准;本条例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