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2-0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武汉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在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在大学生、研究生中发展党员要注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院党委、基层党支部要通过学生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坚持“早启发、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定期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分析,及时将入党要求迫切、入党动机端正的优秀学生列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全面认真地培养,形成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18岁的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相应的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1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端正动机,坚定理想信念。谈话人应为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指派的支部委员会成员。谈话可采取一对一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政治信仰坚定,思想道德素质优良。没有宗教信仰。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是“亢茜志愿服务队”的注册成员,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能较好的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表现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年龄满18周岁后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且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时间满6个月。
(二)如有下列情形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违纪违规受到处分者,在适用期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违反相关纪律,未受到处分,但情节较为严重,党组织研究认为不宜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一)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对表现一般的,要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指出不足,帮助改进;对不符合条件的,经支委会研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时间为一年及以上,参加过武汉理工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党校学习。
2.政治信仰坚定,思想道德素质优良,积极参与党内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能较好地完成党组织交与的任务,没有宗教信仰。
3.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研究生确定为发展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学业成绩:学习刻苦努力,综测成绩在班级、专业中排名须在60%以内,前一学年和上一学期考试科目无不及格现象,英语四级以上或者达到国内外认可的其他英语测试相应水准。
2.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学生组织及各项课外活动,综合考虑导师、辅导员及任课老师等意见。
3.学术科研:研究生需具备一定科研能力,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公开发表文章或主持自主创新项目或参与创新创业比赛等。
4.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向少数民族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倾斜。
(三)本科生确定为发展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考评为优秀。
2.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过去一学年内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排名在班级前60%(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数名次),无不及格课程。
3.英语四级分数425分以上(含425分)或已修英语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4.在校期间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宿舍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担任学生干部的时间满一年,工作热情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大局意识强,工作期间成效突出。
(2)热衷志愿服务,积极参加亢茜志愿服务队,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每学年志愿服务时数达到50小时。
(3)积极参加院校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获校级优秀个人以上荣誉或以团队负责人身份带领团队获评校级以上优秀团队称号或被校外知名媒体报道。
(4)热衷学术科研,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论文期刊至少达到C级水准(论文期刊参考武汉理工大学当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期刊目录)。
(5)在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表现,主持自主创新、国创项目,并积极参加“创新杯”、“互联网+”、“节能减排”、“挑战杯”、“创青春”等校内外创新创业竞赛,且作为项目主持人获得校二等奖或银奖以上荣誉。
(6)在宿舍建设方面桌有成效,所在宿舍从未出现违规违纪现象,且被评为学年度校标兵宿舍或校文明宿舍,在宿舍建设方面有校级及以上荣誉者优先。
5.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向少数民族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倾斜。
(四)有以下情况者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1.违纪违规受到处分者,在适用期内不得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人选。
2.未主动按期按要求向所在支部上交思想汇报及无故不参加支部要求的活动者。
3.违反了相关规定,虽未受到处分,但经党组织研究认为不宜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的。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学生党总支讨论,最终报院党委审核认定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院党委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学院党校进行考试。
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综合审查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党员和群众意见、公示情况、培训情况、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等,集体讨论提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的意见。发展对象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生党总支讨论,最终由院党委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原则上,本科生的第八学期和研究生的第六学期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同时审批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到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或党支部应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前1个月内,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报学生党总支讨论,最终报院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毕业时,原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院党委和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院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院党委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年度额定发展指标中,学生党总支有权审核认定推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