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梁亮胜”社会奖学金评选细则
时间:2022-09-1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梁亮胜”社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提高学院本科生培养质量,促进学院创新型、应用型、专业型人才培养,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订马克思主义学院“梁亮胜”社会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 本评定细则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武汉理工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梁亮胜”社会奖学金评定当年入校新生不在当年评定范围内)。
第三条 “梁亮胜”社会奖学金评定中本科生中开展,主要用于激励在学术创新、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第四条 原则上不得与评定学年卓越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重复评选。
二、评审组织
第五条 组织领导:成立学院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朱 喆 张秋艳
工作小组组长:邓喜道 权宗田 雷江梅 黄华莉
工作小组组员:桂艳春 周天华 曹 静 余沁芳 任天成
三、评审条件
第六条 评选共性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五)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第七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受到纪律处分;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第八条 评选条件如下:
(一)学年综合测评中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二)在校期间在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党员先锋模范等方面表现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评定学年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满一个任期,具有较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大局意识,在任期内有突出表现,受广大师生认可;
2、在评定学年获校级及以上级别社会实践优秀个人荣誉或校级及以上级别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荣誉的负责人;
3、在评定学年期间,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期刊参考武汉理工大学当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期刊目录);
4、在评定学年期间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竞赛,且获得校三等奖以上荣誉;
5、在评定学年期间,在志愿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作为项目、团队主要负责人带领团队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受校外媒体报道;
6、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先锋作用,具有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奉献精神,群众基础好,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获院优秀共产党员及以上荣誉;
四、评选程序
第九条 “梁亮胜”奖学金评选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梁亮胜”社会奖学金采取申报制,测评学年符合社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暨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进行评议,小组1/2以上学生表示同意方可推荐。
(三)学院评审。学院根据各项奖学金评定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者在学院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或者有异议者经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审核与发放。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学工部与基金会共同为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