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求是”社会助学金评选细则

时间:2022-11-06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求是”社会助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提高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院创新型、应用型、专业型人才培养,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订马克思主义学院“求是”社会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本评定细则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武汉理工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求是”社会助学金评定当年入校新生不在当年评定范围内)。

第三条“求是”社会助学金评定中本科生、研究生独立开展,主要用于激励在学术创新、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求是”社会助学金作为本科生、研究生奖学金的补充,原则上不与评定学年其他助学金重复。

二、评审组织

第四条组织领导:成立学院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朱    张秋艳

工作小组组长:邓喜道  权宗田雷江梅  黄华莉

工作小组组员:桂艳春周天华曹静  余沁芳任天成

三、评审条件

第五条评选共性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第六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受到纪律处分;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第八条评选条件如下:

除符合共性条件外,研究生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勤奋刻苦,所学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很强集体荣誉感,在集体活动中积极向上,有较好表现;

除符合共性条件外,本科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评定学年达到院三好学生及以上标准(参照学生手册相关要求);

(二)在校期间在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党员先锋模范等方面表现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评定学年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以学生手册规定为准)职务满一个任期,具有很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大局意识,在任期内有突出表现,受广大师生认可;

2、在评定学年中参加各类社会实践获校级优秀个人以上荣誉或以团队负责人身份带领团队获评校级以上优秀团队称号;

3、在评定学年期间,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论文期刊参考武汉理工大学当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期刊目录);

4、在评定学年期间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竞赛,且获得校三等奖以上荣誉;

5、在评定学年期间,在志愿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作为项目、团队主要负责人带领团队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受校外媒体重点报道;

6、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先锋作用,具有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奉献精神,群众基础好,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获院优秀共产党员及以上荣誉;

四、评选程序

第八条“求是”助学金评选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求是”社会助学金采用申报制,每年九月份符合社会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暨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进行评议,小组1/2以上学生表示同意方可推荐。

(三)学院初审。学院根据各项奖学金评定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者在学院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或者有异议者经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审核与发放。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学工部与基金会共同为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五、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